海底宝藏谁打捞就归谁?求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22
这场跨国海底文物打捞纠纷引发的国际国内法问题错综复杂,为中国政府如何保护和管理自己的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宝藏管辖权随沉船地点而不同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海洋中约有300万艘未被发现的古沉船,这些沉船集中的地区大多是历史上海上交通发达的区域。我国在历史上曾经是海上贸易大国,在沿海地区就有不少于3000艘古沉船。
根据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1年公约》),沿海国及其他确有关系的国家对于位于不同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的管辖权是不同的。对于内水、群岛和领海这些水域,沿海国行使的是排他性的专属属地管辖权,在这些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的发掘、打捞以及形成的纠纷理应由沿海国进行管辖。
对于毗连区,《2001年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对一切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及批准活动的管辖权,同时要求缔约国在毗连区内行使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管辖权时应遵守《2001年公约》附件《关于开发水下文化遗产活动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规定。
针对位于其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水下文化遗产,沿海国为防止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受到干涉,有权禁止或授权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活动;针对位于公海或国际海底区域的水下文化遗产,各缔约国享有平等的管辖权。
宝藏所有权归属遵循三条原则
任何物品都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但这条看似简单的原则运用起来却并不简单。当前判定水下文物归属国的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原则:
一是属人原则,以水下文化遗产可辨明的物主的国籍来确定其归属。如西班牙政府主张对宝藏的所有权,其依据是该沉船为1804年被英国军舰击沉的西班牙“梅赛德斯”号战舰。
如果不能辨明水下文化遗产的物主,可以推定为无主物,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先占制度,由先占人获得其所有权。但打捞人并不一定就是先占人,位于领海的沉没物,按照主权先占的原则,其先占人应是国家。
依照国际法规则,包括军舰在内的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国家船舶享有主权豁免,不受沿海国管辖,只受船旗国管辖。对于沉没水下100年以上的军舰,仍然属于国家财产,不能仅仅因为船旗国没有积极主张所有权,就推定这些国家放弃了所有权。
二是属地原则,以水下文化遗产所处的地域确定其归属。例如奥德赛公司认为,由于沉船地点位于公海,该公司可以保留90%的财宝。实践中,如果可以明确水下文化遗产为公共财产但不能辨明所属国,而且位于某国领海或者联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会被推定为沿海国所有;如果位于公海,则适用先占制度。
三是协议原则,来源模戚国与相关国家协商确定水下文物的归属。如果对古沉船的所有权有争议,且都不能完全证明其享有对古沉船的所有权,则由这些国家共同管理和保护古沉船,关于古沉船所有权问题也由这些国家共同协商。按照国际法规定的程序不能辨认所有权人的,可以适用先占原则,归先占者所有。
我国亟待出台海底宝藏开发标准
2007年,宋代沉船“南海一号”的最终出水,一方面其价值和影响力不亚于西安秦始皇兵马俑的发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对古沉船保护的实践问题令人堪忧。
我国目前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打捞沉船管理办法》、《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但我国至今没有出台水下文化遗产开发活动的标准,依然比照适用《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应尽快制定水下文化遗产开发活动的标准。
《2001年公约》明确了保护公共利益、就地保护、禁止商业性开发以及国际合作原则,公约还有条款鼓励各国签订双边条约,我国可以借鉴公约中比较合理的条款。比如对位于公海或外国联海的水下文化遗产的管辖和归属也应有所规定,以扩大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覆盖范围;比如借鉴就地保护原则,禁止商业性开发,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协商会议制度等,加强与他国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更好地实现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此外,《2001年公约》对像我国这样的历史上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赋予了保护和管理水下文化遗产的更大职责,我国应尽快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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