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
  (一)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第六条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
  (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
  (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
  (四)其他重要证据。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律部门审查。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第八条 冻结、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三)主要违法事实与申请冻结、查封的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冻结、查封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制作冻结、查封决定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冻结、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冻结、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查封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第十一条 申请书、决定书经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冻结、查封的部门应当制作冻结、查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
  (二)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
  (三)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
  (四)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
  (五)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第十二条 实施冻结、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和当事人送达决定书、通知书。第十三条 实施冻结、查封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二)出示有效证件;
  (三)出示冻结、查封决定书和通知书;
  (四)告知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查封财产或者重要证据时,还应当制作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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