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首都城市建设、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设置专(兼)职办事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民政、交通、国土房管、卫生、教育、工商行政、税务、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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