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或仨)问题
1.犯罪未完成形态是认定是否构罪的要素,还是在确认刑罚时考虑的要素?
2.二者的关系,分析案例时是先确定是否构罪,再确定是何种形态?
以前的书写的是犯罪形态包括4种,其中3中未完成和1中完成,现在的书是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犯罪构成分开了
犯罪未遂的是不构罪还是构罪但属于某种形态(该形态为确定刑法时考虑的要素)
如一般行为的盗窃,数额不够,是盗窃未遂还是不构成盗窃罪,为什么;一般行为的空手抢劫,控制住人但没抢到钱,是不构罪还是构罪后未遂状态,为什么;越狱者在爬上墙头后又掉回监狱这边,是不构罪还是构罪但未遂;
3.二者的关系适用于不同种类罪时的标准是否不同?
或者说,犯罪行为着手后,未遂和不构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有统一的标准还是10个种类罪的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