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都属于文化市场管理范围。第三条 四川省境内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条例。
  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管理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领导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和非法的文化产品、文化经营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活跃有序、繁荣健康发展。第六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其经营活动必须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七条 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文化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主办单位须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所属文化企业事业的检查、监督,不得阻挠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对其问题的查处。文化企业事业发生严重问题,须追究主管、主办单位的责任。第二章 管理第九条 地方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市场的业务管理部门,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和督促、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文化市场管理:
  (一)文化行政部门主管:
  1、各类文艺演出、展览经营活动;
  2、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
  3、美术品经营活动;
  4、文化娱乐及游艺经营活动;
  5、文化艺术培训活动;
  6、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7、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动;
  8、文化中介经营活动。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
  1、图书、报刊、电子、年历等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2、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经营活动。
  (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
  1、广播电视节目制品的制作、发行、销售、出租和播出经营活动;
  2、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第十条 各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和审批制度,负责对经营者进行培训,审批有关经营项目,其职责是:
  (一)省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总量调控规划、计划,负责对全省文化市场业务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审批并主管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省以上直属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群众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机关直属单位及外地来川的省级单位在四川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市(地、州)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地、州)文化市场业务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审批并主管市(地、州)直属单位、市(地、州)群众团体和外市(地、州)的市级单位在本市(地、州)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以及上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授权审批、主管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县(市、区)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审批并主管县(市、区)所属单位、群众团体、无主管企业、个人和外县的单位在本县(市、区)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以及上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授权审批、主管的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和电视节目制品的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的营业性文化经营活动,应当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开展的非营业性文化有偿服务活动,不得面向社会公开售票,各单位要加强对其管理,同时接受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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