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
  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
  本条例所称管线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
  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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