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
1、转学条件: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2、转学程序:
(一)县(市、区)内转学:由各县市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跨县(市、区)转学:除遵循转入转出县市区有关规定外,还须:
①持户口薄及接收学校出具的《同意接收介绍信》到接收县(市、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②持户口薄及以上通过审批的《同意接收介绍信》到原就读学校换取《同意转出介绍信》及学籍档案材料,并到原就读县(市、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③将以上通过审批的《同意转出介绍信》交接收学校;
④由接收学校负责协助县(市、区)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建立新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