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上下班途中”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8-27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认为: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其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距离以及准确的“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义问题。
我自己是这样理解该条款的:“途中”应该是员工的必经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也就是机动车出现撞车、撞人等现象)而受到的伤害,不应包括乘车人自己的过失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造成的伤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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