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划定并予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车站、广场、景区、大型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及责任人,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庭院及其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四)各类大型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场、车站、码头、加油(气)站、铁路、公路、隧道、城市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含建筑退让红线内区域),由所有权人负责。

  依照本条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确定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城市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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