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纳入本市政府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等。自筹资金是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国债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目录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和有关操作性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专家集体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政府采购信息;监督和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受理供应商投诉等。第七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和审计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经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技术规范及要求;
(五)参与评审专家的抽取和参加评标委员会;
(六)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介绍项目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回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
(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九)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工作;
(十)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建设、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方案或文件;
(二)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承担供应商秘密资料的保密责任;
(四)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招标文件论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具体组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
(六)公示中标候选供应商,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见证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
(八)负责评标现场记录,解答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九)整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第十二条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取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可以承办相应的政府采购事项。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式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等形式。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行程序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编报临时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采购项目属于预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划拨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人自筹资金的,在实施政府采购前由采购人将本次采购资金划转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购资金需要分期付款的,在采购前,采购人存入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资金须填报自筹资金承诺书。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有关规定核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签发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并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采购人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填制《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报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招投标程序及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对外发布公告。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公布政府采购预算。
(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填制抽取评审专家备案表。特殊情况需要在专家信息库以外聘请专家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当推荐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八)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和中标金额,并予以公示三天。无疑义后,以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九)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更改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落实资金后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补办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
(十)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条款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涉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凭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采购人凭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预付或支付工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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