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厂和山水集团股权之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9
《人民的名义》还在持续热播中,我们说说大风厂股权的问题。

剧情是这样的:

大风厂原来是国有企业,二十年前国家倡导股权改制在陈岩石陈老的主持下,引进民营老板蔡成功,股权结构变为蔡成功占60%,工职持股占40%。事情的起因源于大风厂老板蔡成功需要5000万资金偿还商业贷款,于是找到山水集团的美女老板高小琴,通过伪造职工授权书一系列手续把大风厂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签订合同内容大概是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5000万,借期6天,如果不能按时还清则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事情本来一切顺利,但是由于利益驱使京州银行行长欧阳菁突然断贷,导致蔡成功的借款还不上来,被山水集团起诉,最终在副院长陈清泉的指示下判决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然而此时大风厂名下的土地因为光明峰项目飞涨价值十个亿,也就是说高小琴取得的大风厂的股权值十个亿!失去股权的大风厂职工们不干了,集体护厂引发“一一六”事件,涉及剧情的相关人物开始渐渐浮出水面......

吃瓜群众惊呆了,以5000万的借款转眼变为十个亿,高小琴这个买卖可是赚翻了啊!这样的买卖在吃瓜群众看来不可思议,难道在法律上真的就这么名正言顺无懈可击吗?

我们暂且抛开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职工安置条款、利息过高、伪造职工授权这些问题,仅仅探讨一下股权归属这个约定到底是什么性质。根据剧情可以知道他们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蔡成功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这种约定到期后未偿还借款股权 直接 归债权人所有的方式,在法律上属于 流质条款 。并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流质条款无效。

法律规定:

(禁止性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 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 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 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正确姿势)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 协议 以质押财产 折价, 也可以就 拍卖、变卖 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流质条款为什么无效呢?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

第二,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所以,在法律上山水集团的股权取得并不是那么名正言顺,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因内容违法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协议以质押的财产折价清偿,也就是对大风厂的股权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假如大风厂是股权评估价值为十个亿或者九个亿,总之这个数额应该是一个市场价而绝不会是5000万,这时偿还欠款以相关债务后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仍归大风厂所有,大风厂职工也不会一夜之间失去股权而没有任何补偿,“一一六事件”也就不会发生,可是这样一来也就没有好看的《人民的名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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