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中,表示意思是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民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9

意思表示中,表示意思是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民法

民法上的意义,我认为就是会产生或改变相应的民法领域的权利或义务,且对当事人有直接影响。

意思表示和表示意识的关系(民法)200字左右

按照德国民法理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识和表示行为(也有加上行为意思的),台湾学者(王泽鉴为代表)坚持四要件说,对大陆构成很大影响。
表示意思就是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传统德国民法认为行为人在欠缺表示意识的情况下发出的表示,或者根本就不是意思表示,或者虽然构成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也属于无效。
但是最近有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表示意识,并不是意思表示的必要条件。似乎后一种观点在大陆占据统治地位。

民法中“表示行为”与“意思表示”是否同一个意思?

不是的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得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怎么理解

意思主义 :以法律对于意思表示付与以法律效力者,盖基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过为知其意思之方法,纵令有表示,其表示本身不得为法律效力之原因,从而非基于内心效力意思之表示为无效。 实质是以行为人内心的意思为准。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来源,如果没有内在的意思,外表的表示是没有根据的,因而应使外在表示无效,以保持表意人的意思和利益。外部表示仅是内心的公开手段或证明方法。若无内心的效果意思,则外部的表示实无依据,应不发生法律上之效力,以保护表意人。

表示主义 :谓意思非直接的,惟透过表示手段,始可得之。意思表示系表达意思于外部之标识,故离开表示而探求表示人之真意为不必要,而且不可能。尤其为保护交易之安全,不得不置重于已表示外部的行为之客观价值,以保护信此而为交易之人。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外部表示为准。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如何,并不是局外人所能知道的,因而应维护行为人的表示所创设的外部状态的效力。由外部状态可推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及效果意思的存在,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 即承认当事人外部表示的效力来承认合意的存在,进而承认合同已成立。

   我国合同成立以表示主义为原则 ,仅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始为无效,这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中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怎么理解,最好举例一下,谢谢!

1. 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这是意思表示构成的核心。效果意思所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内心追求,是行为人内心所想达到的法律效果。例如,承租人具有以一定数量的租金承租某物的法效意思;出卖人具有以一定价金出卖自己物品的法效意思。
2. 表示意思,就是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电话表示解约等。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不仅希望产生自己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且基于该目的的外在行为的法律意义其必须理解清楚,实际是对一个“理性人”的基本要求。
3. 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例如少女含羞点头答应男友之求婚,路人举手招呼计程车。行为意思要求行为人的动作必须出于行为人有意识的身体动作,而非仅有行为外观。此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意思自由,其强调的是“表示行为是否是表意人自愿实施的,亦即是否出于表意人的意思,只有具有行为意思的表示行为,方符合意思自治要求,才可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

民法上开玩笑说的话意思表示真实吗

这肯定是不真实的
法律行为的基础就是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的要素是内外意思,在外在表示
内外意思分为
表示意思!就是你脑海里想干这件事
行为意思!你要干这件事通过怎样的法律行为,即其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
效果意思!你干这件事达到你想要追求的,什么效果……
所以,开玩笑,就表示肯定不真实了,只符合在外表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
帮忙点一个赞哦

什么叫民法上意识表示瑕疵制度

般认为民事主体,也称民法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实质上是一回事。⑴然而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并不是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资格就行的,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而且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随着民事主体所进行的不同性质的民事行为的变化,有着对民事主体相应的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在签订的合同中,不同性质的合同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着不同的要求。所以《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将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行为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本文所说的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由于是在民事活动中的,所以既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方面,也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对于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合同法》对此规定有几种,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案件则是复杂的,出现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并不仅仅是以上几种,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还有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特定的合同中,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或合同履行中、完毕后被撤销、登出、吊销又如何、如不能具备又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2、在隐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被代理人不具备的如何处理?代理人又不具备的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的瑕疵对合同的相对性的影响。3、连环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履行中没有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二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属于出卖他人之物。这里的问题是对没有过户的不动产或应当登记过户的动产享有处分权是否是后一个合同的民事主体的瑕疵。4、有行为能力的一方以没有缔约资格的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主体的瑕疵。5、签订合同人与履行合同人不一致,履行合同人履行了部分合同,是属于代理还是债务加入?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如何处理。6、在审判实践中对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一般的处理是折价返还。而折价返还时,经鉴定得出的工程造价却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时,应区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节处理善后事宜,如因承包方不具有法定的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应返还的承包方的工程投入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发包方无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以鉴定的造价为准。这里的问题是因主体瑕疵产生的无效的后果与其它原因产生的无效的后果在折价补偿上有无不同。上述几种情况是合同主体本没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或者是本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表现为没有瑕疵。产生原因在于立法上的规定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等等。而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根据立法的本意,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说认为对于由于合同主体瑕疵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原因在于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一定违背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种瑕疵并不是不可弥补的,法律允许有关权利人对其加以追认,使其生效。⑵而且立法上并不限于此。我们知道经营范围是法人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是国家准予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活动,是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是非法的。然而为了有利于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越权规则”理论。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十条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⑶更进一步说,就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可以补的,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批准手续,或者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该规定中明显可以看出,如果补了,合同就生效,没有补合同就无效。无效合同的补正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补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无效合同的补正是合同当事人对无效合同进行修正,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的行为,⑷补正后合同才有效,而补正前的合同是无效的,补正这一行为并无溯及力,从实际上说,补正这一行为使双方建立了一个新的合同。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补助行为是一种追认行为,是有溯及力的。这说明立法对此采取的放宽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契约的法律约束力,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

u开头的单词表示意识到的意思

understand

其中的一个意思就是:to realize or grasp; perceive (an idea or situation) mentally; 就是“意思到”的意思。

怎么样理解意思自治在民法上的意义

包含了两个基本点
自主参与 也就是自己做主去判断 去选择
自己责任
自主参与者对于所导致的结果负责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什么叫做有民法上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民法总则是法律规范技术的集大成者,其制定有利于实现民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民法总则在社会经验基础上抽象出大量的专有概念,将形成民法独有的规则体系和概念术语。主体、法律行为、权利、责任,凡此种种界定,能保障司法者拥有裁决社会纠纷的专有知识和排斥外界干预的思维术语和分析工具,成为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屏障。同时,这种规则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也能为法律的学习和适用提供标准,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当然,民法典的立法不是没有争议。理论上很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实践中,中国正处于一个改革转型期,很多制度一旦法典化固定下来,可能会导致僵化。但无论如何,通过民法总则的制定,为现代法治奠定精神基础和技术基础,其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都将是无法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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