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属于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扩展资料: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政区,但不属于乡级行政区,对应于农村和牧区的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的人民政府以及县辖区的区公所。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责任有: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