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成立于正厅级建制。该厅主要负责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如下:
一、职能调整和增加方面:
从其他部门划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新增了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律师资格考试和律师专业培训等工作转交给省律师协会,公证员相关职能转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工作规划。
指导监狱管理和刑罚执行,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推进法制宣传,指导依法治理,管理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负责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
参与法规起草,指导法学教育和人权研究,开展国际法律交流。
管理司法系统的财务、物资和队伍建设。
三、内设机构详细划分:
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协调、文件起草、接待、保密等事务。
法制宣传处:负责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
律师管理处:负责律师工作监督及法律顾问管理。
公证管理处:指导公证工作,公证员资格管理等。
基层工作指导处:指导基层司法所和安置帮教工作。
法规处:拟定法规,负责法制建设、行政复议等工作。
计财装备处:负责财务、物资装备及基本建设管理。
政治部:负责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人事教育处(警务处):负责干部教育、人事管理和警务工作。
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负责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