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11年3月,单位让我在乙方处签名写了日期后,就收回去说代我找领导签名。一式两份的合同我手上一直没有自己那一份。今年5月,我想起这件事,就去要我那一份,拿到手发现,领导的签名是现在签的,2012年5月26日。这算不算违法?我问管合同的人,他说盖章是早就盖了,只是签名一直没签。但是怎么能证明盖章不是现在2012年5月才盖的呢?这种情况怎样界定,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