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可以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8-26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认为,母公司分配利润(尤其是对股东分配)是以个别报表中的净利润为基础的。但财政部、国资委2007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收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究竟利润分配的依据是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的净利润呢?《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财政部、国资委正是根据该规定出台上述办法的。而作为国有企业,上缴国家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但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分红基础值得商榷。这是因为以合并报表为分红基础缺乏法律依据,在子公司分红不多的情况下导致母公司超分配;同时,《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时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减“提取法定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中有歧义。因为现行合并报表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仅仅是母公司本身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子公司提取的部分被抵销后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执行新准则且子公司没有全额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可扣减的盈余公积显著少于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母公司,因为原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当年全部体现在母公司的净利润中且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而执行新准则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应享有的子公司净利润只有分回时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很多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把被抵销掉的子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反提”回来或者直接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在合并报表中计提盈余公积。这似乎符合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规定,却导致了合并报表可能蜕变成汇总报表了。所以,合并报表不应当反提盈余公积,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基础也不应当是合并报表,即使使用合并报表也应当明确扣减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口径(如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中国烟草总公司)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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