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在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具有明显的弱者保护功能。首先,从社会功能角度看,婚姻家庭是建立在成年人自愿选择基础上的亲属共同体,负责生育、养老育幼和组织生产消费等社会职能。费孝通先生的理论强调了婚姻家庭中的两性合作和抚育责任,即使在现代社会,个体情感因素重要,家庭的养育和经济功能并未削弱。
然而,婚姻家庭法的实施面临挑战,如轻率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会损害弱者(如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据统计,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比例较高,离婚对弱势群体的影响显著。因此,法律制度,尤其是婚姻家庭法,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功能至关重要,没有法律保障,家庭的职能难以实现。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但实际生活中,法律在面对经济和社会不平等时,可能加剧不平等。因此,法律需要区别对待,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关爱,如为离婚无收入妇女提供扶养费,以确保她们平等参与社会。当前,由于社会保障不完善,婚姻家庭法在保护弱者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体现了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
婚姻家庭法作为身份法,调整亲属关系和财产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与权利紧密结合,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旨在引导人们遵循公共秩序和道德,尽管它们缺乏财产法中的等价有偿性质。
总的来说,婚姻家庭法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了平衡,体现了人文关怀。它通过公权力干预,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夫妻财产共享、亲属扶养义务的履行等。我国婚姻家庭法已对弱者有所照顾,未来应继续强化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善法”。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