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四章 资产使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规范和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首先,第二十一条强调了建立健全的使用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大机关的国有资产得到合理利用,最大化效益,并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目、卡片和实际资产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到个人,强化管理的严谨性。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人大机关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或举办经济实体。已有的经济实体需要按照国家脱钩政策进行调整,并接受财政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二十七条详细列出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流程,包括单位负责人、人大管理局和财政部的逐级审核和审批,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收入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明确,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收入通过非税收入和财政国库收缴系统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最后,第二十九条针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人大管理局和财政部有权力进行调剂使用或处置,以优化资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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