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列出具体法律条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4-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规定》第57条、58条的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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