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和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1月“本年利润”账户贷方余额为792610元。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出售给甲公司A产品500件,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为34 000元,B产品300件,价款为180 000元,增值税为30600元,全部款项尚未收到。
(2)以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8600元。
(3)向希望工程捐款30 0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
(4)摊销本月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负担的房租2400元。
(5)结转本月产品销售成本196 000元,(其中A产品成本110 000元,B产品成本为86000元)。
(6)计算本月应交营业税18 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 000元。
(7)结转本月损益类账户的余额。
(8)按33%的税率算并结转本月所得税。
(9)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80 000元。
(11)年终结转本年利润账户余额。
(12)年终结转利润分配明细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