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本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除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外,城镇中各行各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系指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和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工业合作联社,下同)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条 企业资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各级城镇集体工业综合管理部门(经贸委,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产权界定第六条 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由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依法进行。第七条 界定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本着下列原则进行:
  (一)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所有;
  (二)联合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取的互助合作基金和各项收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该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八条 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相应比例归属资产所有者所有外,其余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自负盈亏期间积累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
  (二)由联合经济组织统负盈亏期间积累所形成的资产,按联合经济组织、企业各自占有份额分割;
  (三)税后利润三级分成期间,凡用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第九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为解决其职工子女就业扶持企业拨给的资金或设备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原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原无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作如下处理:
  (一)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投资,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风险;
  (二)实行租赁经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收取租金;
  (三)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受让单位一次付清或分期偿付;
  (四)采取其他方法。第十一条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全民所有制单位名义担保的贷款,已归还本息的,其贷款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履行了连带责任并代为偿还的,应向企业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第十二条 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投资的法人、自然人所有。第十三条 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所有。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十四条 企业开办时筹集的资本或开办后经清产核资、资产重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等发生了数量变化的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第十五条 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城镇集体工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三)资产总额及其分类分布情况。第十七条 企业产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及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企业资产及其权益总额增减幅度超过20%的;
  (四)企业对外投资比例增减或转让产权的。第十八条 建立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所有企业应于每年公历年度终止后90日内(即次年度的第一季度)办理年度检查登记。办理年检时须提供企业资产经营决算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书。第十九条 经城镇集体工业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产权登记的重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产权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二)建立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企业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厂长(经理)离任时,应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任职期限内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三)建立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企业资产处分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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