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证房拆迁,以下三种是可以补偿的:1、祖宅。在农村祖上传下来的房屋,其房屋是在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即使没有房产证,但其房屋的合法性是无异议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2、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因房屋在农村,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法律规定并未完善,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管理比较松,法律也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房屋需要办理房产证,因此08年1月1日以前是法律的界定,之前建造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3、历史遗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无证房屋也能拿到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1950——1970年间建造的房屋;
2. 属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政策规划区内的房屋;
3. 建房屋时依法建造,属于合法无房产证的房屋;
4. 祖辈世代传下来的祖屋。
但有3类房屋没有补偿的:
1. 屋主已不具备农村户口的;
2. 房屋已破烂不堪,不再具有市场价值的;
3. 私自在耕地上建房等违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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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
1. 货币补偿。通俗来讲就是你被拆迁的物业及附属物市场价值是多少,拆迁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补偿款,及补偿钱给你。
2. 产权置换。若被拆迁方要求补偿房子而不是物业,这时候会根据有专业评估机构对你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拆迁方会以同等价值的房子来交换。
3. 综合型补偿。结合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补差,这种补偿方式主要发生在被拆迁方所需房屋价值低于原房地产价值,或者拆迁方提供选择的房地产价值低于被拆迁房地产价值的情况下。在目前土地供给被国家垄断的行情下,土地越来越值钱,房屋也在不断升值,被拆迁房屋价值大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光靠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已经无法得到土地使用权,故只能结合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或因为当地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相关的权属证明,这在大部分城市及农村现阶段普通存在,就包括一线城市这类房屋也很多。计划经济年代,房屋要单位分配,而家庭人口众多,单位也没有能力全部分房。因此在70年代、80年代时候,好多人家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在单位分的房屋院子内自己建房,甚至有的单位还给员工在院子里盖房,那时政府不鼓励,但是也没有禁止,毕竟自建房也是给相关部门分担了一部分分房压力。
头几年一部很火的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里就有因自建房邻居产生矛盾这一剧情。在农村也大量存在,村民建房想审批,却没有审批部门的这样的情况。大队直接说你盖吧,你自己的宅基地。这些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设。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们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规定也明确,拆迁方在征收前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该给予补偿,充分说明无证房不能直接等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依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因历史原因,很多农村老房没有证件,其中有行政机关执法不到位、公民整体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多种原因导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所以很多地方还在搞土地确权。因此,手续不全的房屋并不必然属于违法建筑,特别是关于规划许可方面,很大一部分居民住宅是不具备的。如果不同意政府的补偿标准就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严重侵犯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无证房拆迁补偿时,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进行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