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离职

我于03年6月去公司上班,直至07年7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07年7月之前我的养老保险一直是自己承担。现在因为公司单方面岗位调动,削减我一半的薪水,逼迫我自己离职,不知我可否要求单位赔偿我03年6月到07年7月间的保险?

第1个回答  2010-01-16
可以,因为你们有事实的劳动关系。但是,你必须有证据就是,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厂牌、厂服、工友的证词等等。
第2个回答  2010-01-16
不可以,新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实施的,不具有溯及力。
第3个回答  2010-01-16
1、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3、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1-16
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保,你们有合同的话,单位不能随意克扣你的工资的,和调动岗位的,除非你同意。
第5个回答  2010-01-16
维权难啊,想好的话,你就去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咨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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