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商品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市场建设,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第五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规划、公安、环保、住建、发改、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编制商业网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市场,或者将非市场改为市场、市场改变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条件。
  已建成市场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应当改造或者搬迁。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市场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商务、建设、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第三章 市场开办与经营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业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投资项目、规划审批、土地性质与用途、消防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未经注册的不得开办市场,不得利用预先核准登记的市场开办者企业名称从事招商活动。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
  (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市场内部日常管理机构,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商品质量安全、消防、治安、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设施和人员;
  (二)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三)按照规定负责经营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确保设施安全完好和运行正常;
  (四)无偿在市场明显处设置标志牌、宣传栏、监督台(箱)等设施;
  (五)实施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管理;
  (六)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市场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七)督促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保障市场内无占用通道、超摊经营行为;
  (八)设置统一的垃圾容器,负责垃圾清运,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九)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十)设置车辆停放区,保持车辆停放有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商品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