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是可以转为非营运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二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要注意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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