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470万元的借贷纠纷案,丈夫之前手有其房屋买卖合同,与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为以房抵债争房产,被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向高院申请再审,又被高院驳回。又以其妻子的名义及有发生地而异地法庭起诉,只有一个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判决,名头却是县级法院。请问,这切符合法律吗?1、是否重复起诉、审理、判决2、这样的异地起诉可以吗3、这么个案子只有个审判员用简易程序下判决,却落款没有法庭的字样可以吗谢谢!!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