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所需立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届政府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四个月之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政府立法规划。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方面的建议,拟订五年政府立法规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第八条 五年政府立法规划应当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保持相对稳定。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五年政府立法规划,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编制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应当确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等内容。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未按时报送立项申请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名称;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及依据;

  (三)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

  (四)起草小组负责人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公开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广泛听取立法建议。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根据需要拟订市政府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一)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四)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解决的。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年度工作计划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对于实际工作确实急需,拟增加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地方性法规项目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完成计划的时限要求,组织、指导、督促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未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限完成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起草单位年度立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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