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第四条 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第五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三)监督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按规定权限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和仲裁。
  (四)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防护制度。
  (五)收集、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
  (六)管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及各检验站。第七条 市属区、县城建部门应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县监督站),该站在区、县建委领导下按分管范围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特殊和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较大的建筑群,可单独设立监督分站或监督组,作为市监督站的派出机构,由市监督站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市、区(县)监督站属事业单位,其经费在征收质量监督费中开支。
  区、县监督站应向市监督站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第十条 监督站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违反有关规程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或超越承包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二)对施工质量低劣或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的单位,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经警告或批评仍无明显改进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或吊销其承包执照。
  (三)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责成其采取补救办法或翻工;必要时,可通知银行停止拨款。
  (四)参与对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个人的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阻碍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或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第十二条 监督站设专职和兼职监督员,专职人员根据核定的编制配备;兼职人员由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给被聘者发证书和标志。
  兼职人员具有与专职人员同等的监督权利。第十三条 监督员应自觉遵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十四条 监督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生活待遇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执行。第三章 各级监督站工作范围的划分第十五条 市、区县监督站工作范围作如下分工:
  (一)市监督站的工作范围:
  1、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工程;
  2、建筑群和十三层以上(包括十三层)的高层建筑工程;
  3、单项工程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4、跨度在二十五米以上(包括二十五米)的厂房、仓库工程;
  5、全部市政工程;
  6、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二)区监督站的工作范围,是除市监督站范围以外,本区所辖内的所有建筑工程。
  (三)县监督站的工作范围,是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外,本县辖内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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