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化制药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部是全国生化制药行业的归口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是地方生化制药行业的主管部门。第三条 生化制药主管部门要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对生化制药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进行全面行业管理。第四条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伪药、劣药,严禁生产经营未经许可的各种药品。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及专(兼)营生化药品的企业。第二章 生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第六条 开办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次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申报;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同意后,转送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方可筹建,由卫生厅(局)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后,方可筹建生产;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和卫生厅(局)应当在各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第七条 生化制药企业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以外另建车间者,同样履行第六条报批程序。第八条 申报开办生化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次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一)专(兼)营生化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审查同意,经同级卫生厅(局)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专(兼)营生化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需由县以上商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三)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的30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生化药品,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其申请程序与本办法第六条或第八条申报程序相同。企业破产或者关闭,上述许可证应当由原发证部门缴销。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全国生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表》由商业部印制。第三章 生化药品管理第十一条 研制、生产新的生化药品,由研制、生产单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卫生部审核发给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生化药品,由生产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申请审批表》,卫生厅(局)在征求同级商业厅(局)的意见后,予以审核批准,发给生化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对重要生化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第十二条 生化药品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更改和转让,违者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第四章 生化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十三条 商业部根据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化药品实施办法》。各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逐步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凡新建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和扩建、改建现有企业,必须符合《规范》和《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中软件方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都要尽快贯彻落实;对硬件方面的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第十五条 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管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厂长,必须熟悉药品生产专业知识;
  (二)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根据生产品种的不同,应当配备相应的药师、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任职;
  (三)车间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医药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药品生产实际工作经验;
  (四)生化药品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不少于企业职工人数的5%;质检、技术、科研、重点生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0%;
  (五)生产技术工人应当经过本岗位的专业技术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单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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