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办通字(2002)12号文件和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常编办(2008)75号文件精神,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内设职能机构22个(含林业审判庭和政治部的组织干部科、法官管理科、宣传教育科、离退休干部管理科),各内设机构的名称及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各部门工作;负责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重要文件、向人大的工作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的起草;负责文秘、信息综合、档案、图书、保密、机要、督查、新闻宣传、外事联络等工作;归口管理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政治部
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和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人民法院系统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法官等级和法警警衔的呈报、评定、晋升及法官协会的联络工作;负责学习培训的相关工作;指导审判长选任、书记员分类管理和指导全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等工作;负责赔偿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奖励工作;主管本院机关的思想政治、联带包创教育培训、组织人事和老干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科、法官管理科、宣传教育科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科(均为正科级)承担。
(三)立案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对本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后转有关庭处理;审理管辖争议、异议案件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的案件(不含经批准减、缓交的);负责诉讼费标准的核定和减、缓交诉讼费的呈报;处理来信来访;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刑罚的案件;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审案件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负责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案件,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业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侵犯财产权案件;审理与人身权有关的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破产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本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因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和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外);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纠纷等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并立案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涉及本院及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审判监督第一庭
负责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行政再审案件;负责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行政再审案件;负责审判不服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再审上诉案件;负责审判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负责审判省高院指令本院审理的其他法院的民事再审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第二庭(林业庭)
负责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再审案件;负责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再审案件;负责审判不服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再审上诉案件;负责审判市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案件;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及履行林业庭相关职责。
(十二)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报请本院执行的案件;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的案件;监督、指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下设综合科、执行一科、执行二科,均为副科级。
(十三)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本院及基层法院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各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理效率进行评查;负责对本院及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质量和执行效率进行评查;负责对质效评查结果进行通报;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绩效评估工作;负责裁判文书评选;负责对案件审理质量和审理效率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及时提供有关审判管理工作的决策建议;负责审判、执行业务规范性文件起草;承办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办理省高院、市委政法委等上级单位布置的涉及司法质量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四)研究室
负责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落实有关调查研究课题,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组织应用法学研究和综合性理论研讨会;协调本院机关和基层法院有关司法规范化管理事宜;负责探讨和研究如何建立法院长效管理机制;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协调本院机关各部门的审判指导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具体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规范性意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的编写、审查、报送工作;负责具有全市法院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指导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改革的研究、管理,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与法院机关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训、预防事故等工作;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执行死刑;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负责协助本院机关保卫工作,领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六)司法技术室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制定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通信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研究、开发、应用等服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等工作;配合执行死刑并负责被执行人死亡确认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七)行政装备科
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物资装备(服装、车辆、警械具、武器、弹药等)的计划、采购、管理、调拨等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有资产、财务、行政、房产的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本院相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八)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指导、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检举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督促和查处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的违法案件;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
机关党委,负责本院机关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