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向东的犯罪事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0

1、1998年12月,沈阳市政府决定对在该市项目开发、引进外资环节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次年1月,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在香港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的过程中,虚报发放奖金数额,共同侵吞公款12万美元,三人各分得4万美元。
2、1997年7、8月,马向东、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某集团公司工程减免电贴费1200余万元。为此,马向东、宁先杰经共谋,由宁先杰向该集团公司总经理索取美元50万元。得手后,两人将此款用于在澳门等地大肆赌博。
3、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通过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请托的5人谋取利益,与章亚非25次共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美元500元及价值1万多元的貂皮大衣1件。
4、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等69人谋取利益,375次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
5、马向东、李经芳还有大量钱财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检察机关查明:马向东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黄金制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900余万元,其中马向东及其妻章亚非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700万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168万余元;马向东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11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折合人民币970余万元。李经芳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400多万元,其中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130多万元;非法所得130多万元;李经芳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90多万元,有60多万元,李经芳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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