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易经研究学会的中国易经研究学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易经研究学会,英文译名:CHINA YIJING RESEARCH SOCIETY,英文缩写:CYR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球华人中的易经爱好者、研究者及应用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国际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充分尊重各国及各地的政治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弘扬国粹,造福人类”的基本宗旨,遵守“平等互助,共同提高”的组织原则,抱着“破除迷信,实事求是”的学术精神,通过对中国国粹即易经文化的有组织有纪律的研究、交流及应用推广,让中国的易经文化进一步发扬光大,为更多的百姓创造更好的易学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国际总部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42-146号金利大厦(面向国外会员);
国内总部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绿地中央广场(面向国内会员)。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对中国易经文化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包括对易经文化传承的梳理,对各流派的分类整理及总结,及在新形势下易经研究新方向的开拓等。
(二) 研究分析易学研究、交流及应用推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更多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 召开多层次的易学研究学术会议,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关中国易经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中国易经的学术书刊、资料;
(五) 组织、指导广大会员开展课题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六) 开展有关中国易经理论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七) 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组织开展中国易经学术研究成果的评比工作,建立学术奖励机制和奖励基金。
(八)建立和健全中国易学专家库,组织各层级易学专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各地方性易经学会、社会组织以及相关易学研究机构。个人会员为全球华人中取得一定成就的易经爱好者、研究者或应用推广者,以及其他与此相关联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主动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易学研究、应用及推广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四)遵纪守法,尊重各国各地的政治政策及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表决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可参与分享本团体所获得的所有权益。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按要求向本团体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不及时交纳会费致使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者,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次数超过2次以上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也称理事大会,由各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开本团体年会;
(十一)增补或更换个别常务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广泛而又良好的人脉关系及号召力,思想政治素养高;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卓有成就;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常务理事、副会长及秘书长的任免有提议权;
(四)在会长的授权下,常务副会长可代为行使会长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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