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只能拥有一个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对于多余的缴费账户应当予以清除。同时在两地参保的,应到社保部门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将其中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中,以实现账户的合并。账户转移合并后,缴费年限不可叠加,但可退回部分重复缴纳的保险金,也就是个人缴纳的部分。或者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可与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将其他账户清理。将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金退还,利息并入个人账户,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陈雷律师
合同-债务-婚姻
王金虎律师
民商事诉讼
济南律师苑学宁
投资、土地拆迁
上海王明磊律师
刑辩-离婚-拆迁
广东邹海燕律师
民商事、债权债务
广东朱俊凯律师
婚姻-借贷-房产
重庆郭田律师
劳动-房产-合同
苏州汤芳芳律师
婚姻-交通-劳动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