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第八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九)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一)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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