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以下简称三大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有关部门委派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是具有专业技术属性的社会监理。第三条 凡国家投资、合资、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建设的各类煤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建设监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煤炭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依法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第五条 从事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监理的管理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确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发给资质证书;
  (三)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注册证书;
  (四)指导、监督、协调煤炭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煤炭建设管理规定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应职责。第九条 确定大、中型单项工程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经煤炭工业部审核批准。
  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煤炭工业部直管企业审核批准,并报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邀请煤炭行业以外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监理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第三章 监理的内容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和审查。第十二条 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
  (一)参与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协助审查或评选工程设计方案;
  (三)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四)协助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五)协助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第十三条 对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
  (一)准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协助评审投标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设计、总承包等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第十四条 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一)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二)审查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
  (三)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四)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五)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
  (七)确认设计变更;
  (八)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
  (九)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
  (十)检查原材料、结构件、配件和设备质量;
  (十一)认定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
  (十二)验收工程进度和签认付款凭证;
  (十三)审查工程价款;
  (十四)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督促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十五)调解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十六)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和检验竣工工程;
  (十七)参与审查项目结算和处理质量事故;
  (十八)检查验收隐蔽工程。第十五条 对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
  (一)负责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签发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发生问题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第四章 委托监理与监理程序第十六条 煤炭工程建设采用议标委托、商议委托、指定委托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煤炭工程建设逐步推行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七条 根据建设规模及监理单位的能力,项目法人可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单位工程或阶段的监理,但必须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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