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第一百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怎样理解?有这两条的司法解释吗?

第1个回答  2014-11-13
民法通则第135条是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135条规定了法律可以规定不同于2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就属于特别诉讼时效。其他的特别诉讼时效还有: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等。追问

请问:特别诉讼时效过期后、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吗?

追答

不适用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4-26

135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6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也就是如果不是136条指出的这四项情况是1年诉讼时效以外,一般都是2年。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11-13
第一百三十六条是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两年是一般情形的诉讼时效。追问

请问:一般诉讼时效包含特殊诉讼时效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