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1991年9月,国务院发布第88号令,旨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稳定和进步,明确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条例适用于城镇内各种行业和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除外。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并支持其发展。


集体企业定义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劳动、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方式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可以是企业内部、联合经济组织内的集体所有,或者由两个或以上集体企业共同投资,其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占比主导,一般要求不少于51%,特殊情况经审批部门许可可适当降低。


集体企业遵循自愿、自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提倡艰苦奋斗,追求互助合作、共同富裕。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引下,发展商品生产和扩大商品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创造财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享有民主管理权利,职工大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重大事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同时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的职权。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工会则维护职工权益,独立开展工作并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于1991年9月9月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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