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王海现象”演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5

1995年3月,山东省一位无业青年王海,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中找到了新的谋生之道。他开始购买假货,然后以此向商家索要双倍赔偿,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他的行为,12月,他成为首位获得“消费者打假奖”的人。《南方周末》的记者发表文章,一方面赞赏郭振清的“雷锋式打假”,另一方面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为他的行为辩护。这一年,王海现象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涉及购假索赔的道德性、对国有商场的影响以及与商家私了的法律性等问题。


在初期,由于消费者对打假的兴奋和商家的反对,法院判决倾向于支持王海。例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购买假冒画作后起诉,法院不仅判决商家赔偿,还要求败诉方支付律师费,这被视为罕见的判例。1996年底到1997年初,王海在天津的案件中接连胜诉,职业打假者因此受到英雄般的崇拜,王海现象达到巅峰。


然而,1997年成为转折点,针对水货手机的索赔诉讼大多失败。此后,各地法院对王海和职业打假者案的判决出现差异,甚至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1999年,华中某市某区法院判决指出,大规模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具备消费者资格,这被认为是削弱王海索赔权的重要步骤。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法律解释或修改,以应对这种现象。


尽管媒体曾是打假者的有力支持,但这种合作关系开始变化。某些媒体对王海的质疑和娱乐化报道,导致公众对他公正性的质疑。个人打假者还面临消费者协会不支持投诉的困境。早期的打假者合作精神逐渐消失,王海与同行的关系也变得紧张。打假者之间的争议和媒体的转变,引发了更多关于打假者素质和动机的讨论。


扩展资料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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