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方式的演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方式由过去政府独家投资转变为由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国有企业多渠道投资,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将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改为用银行信贷方式进行管理,对重大的长期建设投资实行分层次管理,加大地方搞重点建设的责任,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成立政策性银行,实行项目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的作用。具体说来,在我国的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试行拨改贷制度
从1979年开始,国家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制度的改革,先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轻王、纺织等行业选择一批有还款能力的项目试行拨改贷制度。1982年扩大了试行范围,1985年全面推开。1986年又做了一些调整,将国家预算内投资分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两部分,对没有还款能力的科研、学校、行政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恢复无偿拨款的办法。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根据不同行业实行2.4—12%的差别利率。在政府投资管理上,计委是主导,负责制定基本建设计划,财政是出纳,要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拨改贷投资计划将资金拨给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调剂和供应资金,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对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贷并存的资金供应方式,是对政府有偿投资方式的肯定和完善。拨改贷有利于投资使用者增强资金周转观念和还本付息观念,克服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但是,由于存在政企不分,贷款决策者不承担任何风险,政府投资贷款由各级计划部门代表政府决策,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早贷晚贷,既不是由投资者据实申请,也不是完全由贷款银行据实掌握,而是由政府部门决定。这样一来,出现了决策者、投资者、贷款者的责任多元体,谁都对政府投资负有责任,但又没有明确落实,加之法制不健全、产权不明晰,借贷双方的经济权益难以维护,经济责任无法追究,出现了大量决策失误、贷款不能按期偿还、呆账坏账严重的现象,基本建设领域经济效益低下,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差等问题。
2.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专业投资公司
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专业投资公司,投资方式走出了政企分开的第一步,开始尝试用经济办法对投资进行管理。为了保证国家重要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计委下计划、财政拨资金、政府投资实质上没有风险责任约束、发生失误难以追究责任的状况,从1988年起建立了基本建设基金制,并在中央一级成立了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与轻纺、农业、林业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中央投资项目,用经济办法对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基本建设基金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对于经营性的投资,由国家计委切块给专业投资公司,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等重点建设。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分为软贷款和硬贷款。软贷款用于还款能力较低的、非经营性的投资,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的情况,相应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六大专业投资公司在性质上是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开发的企业,具有控股公司的职能,担负起对中央投资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又具有政策性投资的职能。但是,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也存在着政企不分、关系不顺的弊端,国家投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初衷并没有实现。六家专业投资公司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不顺,项目的立项审批权在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但投资主要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对这类建设项目几家都想管,但实际上谁又都管不了。这就造成主管部门和专业投资公司都要管理建设项目,多头管理又无人管理的局面。过去建设项目只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体粗改革后反而又多了一个婆婆,企业又多了一个紧箍咒。
3.贷改投
为了改变拨改贷的弊端,1996年政府投资实行贷改投。凡是国家投资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将拨付给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投资资金作为资本金,本着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经营。对于新投资项目,如果国家投资的资本金不足,企业和建设单位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也可以向社会举债,还可以实行股份经营。贷改投并不意味着简单恢复过去的拨款制度,过去的拨款投资由于体制不完善,用款单位实际上未能真正承担经济责任,现在把国家资本金改为向企业和建设单位投资,用款单位要按资金利润率和占用的资金向所有者交纳收益,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强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自我约束,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
4.成立政策性银行,完善政府投融资体系
长期以来,基础产业的项目投资主要依赖政策性贷款、专业银行专项贷款、地方“拼盘投资”及各种政府投资债券。由于地方政府“诸侯经济”的扩大、社会“乱集资”的冲击、银行“违章拆借”的泛滥以及上交中央税收的严重流失,使得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很不稳定。为了彻底改变这种运作方式杂乱、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局面,1994年国家对政府投资方式又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原来的国家六大投资公司,剥离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将政策性业务划归到新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同时又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主要贷款对象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它们充当政府投资的代理人,把计划、财政、银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业务捏合起来,形成较有效的政府投资运作方式。这是以保本微利为基本前提、进一步规范政策性投资的有偿使用方式,对保证基础产业的政策性投资来源的长期稳定创造了条件。
在政府投资方式上,周转金制度和基本建设拨改贷、贷改投的探索,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以及稍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基金(专门用来处理国有资产的不良债务),都是使我国政府投融资体系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的探索过程,尽管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取得的成效还是有目共睹的。
5.财政贴息制度——探索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础产业建设
企业向基础产业项目投资,若得不到平均利润,就会扼制其投资的积极性,政府以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弥补,则提高了企业对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为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国家财政从1986年起,实行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19861994年,国家财政用于贴息的资金达70.8亿元,支持了农业、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十几个行业的300多个项目。
6.继续探索吸引、利用外资的BOT投资方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对基础产业的投资,基本上是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建设项目、直接投资,而且政府还直接参与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运营,负担了沉重的价格补贴,强行的低价使得运营收益无法偿还国内外各种债务,严重削弱了政府进一步对基础产业投资的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从国外引入了BOT这种新的吸引国外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方式。这一做法的意义已超出了吸引外资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它是政府投资方式转变的重要尝试。政府只需确定、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经营者,投入少量资金甚至无需投入资金,而在最终还可获得建设项目的所有权,这有利于政企分开,也有利于加快我国基础产业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
综观这一时期,政府投资方式开始由单一走向多样化、由集中走向分散投资,出现了无偿投资与有偿投资并用,直接投资、参与投资和间接投资并举,中央投资与地方投资并重的灵活有效的投资方式。投资方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政府投融资渠道,有意识引导和带动了社会资金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来,改变了过去的将投资决策权、资金筹集权、项目选择权、项目投资的管理权集于中央政府机关的老做法,尝试着将资金筹集、项目选择权,项目投资实施权和监督权逐渐向政府的代理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过渡。但政府投资职能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由于政府投资还没有建立灵活有效的退出机制,政府的职能还没有理顺,积淀的国有资本(部分竞争性资本)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答案,投资方式改革仍有待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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