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一)省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
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省国资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系。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业务的部门,依法履行省政府对全省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
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