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乡没报备但有担保人行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0
不行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
广大群众要始终紧绷
疫情防控这根弦
增强防范意识,做好个人防护
故意隐瞒行程、返乡不报备
这都可能构成违法
以下案例,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2年4月3日,马某玉从广东省东莞市到达西宁市城东区后,一直在城东区某招待所居住。11日16时许,张某驾车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后联系马某玉,将马某玉载回民和。在车辆经过民和县莲花台疫情防控检查站时,马某玉明知其行程码有广东省东莞市(带*)、青海省西宁市等内容,无法正常通过检查站,经张某给马某玉出主意,马某玉故意隐瞒行程、更换其妻子手机号码获得虚假行程,违规通过疫情防控检查站,进入民和境内。期间,张某收取马某玉车费100元。到达民和县城后,马某玉前往民和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后张某将马某玉送往前河乡张家寺村后返回民和家中,马某玉在乡、村干部的安排下进行居家隔离。马某玉故意隐瞒行程、更换手机号码获得虚假行程违规进入县域境内,张某协助马某玉通过疫情防控检查站,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民和县公安局依法马某玉、张某对其涉嫌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马某玉、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22年4月9日,化隆籍男子马乙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乘坐火车返青,次日到达西宁后乘坐私家车返化,为躲避疫情卡点人员排查,便在高速口下车翻越栏杆后回到牙什尕城车村家中,且未及时向所在村委、镇政府上报返乡信息,后经化隆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外省人员排查中发现马乙某某在家中,随即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化隆县公安局对马乙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化隆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2年5月6日晚9时许,互助县哈拉直沟乡某村村民赵某玉从西宁市城西区杨家寨安置小区回到家中,未按疫情防控要求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委会报备行程,直到5月9日晚7时许,赵某玉才向村委会如实告知行程,当日赵某玉被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行为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互助县公安局对赵某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文化宣传
案例四
2022年8月15日,河南省滑县牛屯镇居民苑某及其三个子女从西藏拉萨乘车返乡,未提前进行报备,违反在外返乡人员需提前向目的地村(社区)报备的疫情防控要求,隐瞒同行人员基本信息。8月18日苑某及其三个子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并造成他人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8月24日,苑某被立案侦查。
案例五
2022年9月2日,河北省文安县滩里镇居民姚某某、刘某某于8月17日从西藏拉萨返回滩里镇家中,工作人员流调调查时,二人故意隐瞒行程,此行为对疫情防控造成了重大风险隐患。文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姚某某和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六
2022年9月4日,山东省冠县辛集镇居民张某,自济宁返乡探亲,未履行疫情提前报备程序,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冠县公安局辛集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
互助公安郑重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容不得半点侥幸心理、麻痹大意。请广大居民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公民义务,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与规定,对违反相关防疫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下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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