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法规正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第二条明确,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南昌市政府在制定政府规章时,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具体的罚款规定。若法律、法规尚未涵盖,政府规章可在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范围内,对个人行为设定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不超过1000元。

第三条详细规定了罚款限额:对于非经营活动中违规行为,罚款上限为个人2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而在经营活动中,如无违法所得,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如有违法所得,罚款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在此之前制定的政府规章中不符合本规定的罚款条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修订,最迟修订期限为1997年12月3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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