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概是这个样子的:
2010年6月13号我从某房地产公司手中租了一套房子,当时交款方式是押二付二,于是我一次性缴纳两个月的房租(2010年6月13日——2010年8月12日)、两个月的房屋押金以及一些中介费。
但由于公司问题以及个人某些原因,不能再继续租住,于2010年7月13日通知中介公司,不会再续租。希望其能提前寻找下个租户。(因为当时中介公司人员说如果不继续租用的话,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行了。)
等到我2010年7月30号要求办理退租手续时,中介公司以未找到下个租户为由,不予以办理手续。当时因为情况紧急,我也没说什么,只说最后十几天的房租不要了,只要按时退还押金就行。于是于2010年7月31日搬离房屋,并将钥匙交到中介公司人员手中。中介公司没有明确答复。我又因私人事情紧急,没有予以追究。
后来一直到2010年8月12号为止,中介公司一直以未找到租户为由,继续不予以办理退租手续。截止到今天2010年8月25日为止,中介公司仍以未找到租户为由,不予办理。按照他们的说辞推理下去如果一直到2010年10月12号一直未找到租户,那我的押金就全部扣除完毕。
在租房之初签过合同,但中介公司并未说明此种情况,只是说如果不继续租用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行了。他们所说的这种情况是因为我提出不继续租用之后经反复追问下才进行告知的。
我想请问中介公司如此做法是否合理?我能否要回应该退还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