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等严重内科疾病患者怀孕后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2-02
不少青年妇女患这样或那样的内科疾病,如心、肾、肝、肺、内分泌等重要器官患了病,那么就要慎重考虑能否经受妊娠生育。下面分别作些介绍。

(1)心脏病:妊娠分娩都使心脏的负担大大增加,心脏正常的人,一般都有能力挑起这副担子,可是有心脏病的人,可能会难以胜任而发生心力衰竭。患心脏病的妇女可否孕育,主要看心脏的功能如何,如果心脏功能很差,连一般的体力活动都不能胜任,稍有活动即感疲劳,心跳气促,甚至休息时也有心跳气急的现象,那就不能妊娠;先天性心脏病、心脏畸形严重、有明显发绀的患者,应做手术修补,如不愿手术或不能手术,也不可以妊娠,此外,患有风湿性心脏病,有严重心肌损害或心率很快难以控制的妇女;或者心脏明显扩大,过去有心力衰竭或合并慢性肾炎、肺结核等其他慢性内科疾病的妇女;以及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妇女,都不可以妊娠。

凡有上述因素不宜妊娠的妇女,应避孕。如已怀孕,应作人工流产;万一妊娠已超过3个月,应去医院检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妊娠。

心脏功能较好的心脏病妇女,可以怀孕,但必须加强孕期保护,减轻心脏负担,密切注意心脏功能情况,防止心力竭弱。此外,应在条件较好的医院生产,并提前住院待产。

(2)肾炎:肾炎妇女可否孕育,要看肾炎的轻重程度及。肾功能的情况而定。肾功能不佳者,如仍有蛋白尿、高血压、眼底病变、肾功能检查不正常等情况,则不宜怀孕,一旦怀孕应做人工流产。重者最好做绝育手术,以免避孕失败带来麻烦。

肾功能正常且已稳定一段时期者,可以怀孕。但应注意休息,增加营养,多吃含有蛋白质的食物,补充足量维生素,饮食宜淡;同时必须避免感染,定期做肾功能检查。肾炎孕妇易并发妊娠中毒症,加重对母、婴的威胁,此时如积极治疗无效,常须中止妊娠。

(3)肝炎:肝炎病人妊娠以后,不仅使肝炎恢复缓慢,也将大大增加其转为迁延性肝炎和慢性肝炎的机会,从而加重病情。此外,肝炎会使妊娠早期反应加剧,中晚期又容易合并妊娠中毒症。如果是重型肝炎,更易发生急性重型肝炎,或因凝血功能不良引起产后大出血。同时,肝炎病毒偶然也可以通过胎盘感染胎儿,甚至可以造成死胎、早产和畸形。所以患病毒性肝炎的妇女,最好暂不结婚,或者婚后要避孕,如避孕失败则应在妊娠早期作人工流产;病情严重者,须积极治疗肝炎,俟病情好转后再做人工流产;如妊娠已到中晚期,一般不宜中止,要积极治疗并防治妊娠中毒症。

(4)肺结核:近年来由于抗结核治疗取得很大进展,妊娠合并肺结核只要能合理治疗,其后果同没有妊娠的肺结核患者无多大区别。如果病灶稳定,孕妇抵抗力强,精神上没有什么负担,药物治疗效果好,可以继续妊娠;反之,活动性肺结核,痰结核菌阳性,病情较严重或合并肺外结核。妊娠呕吐剧烈,药物治疗不理想者应早期人工流产。

(5)糖尿病:妊娠对糖尿病常产生不良影响,使糖尿病难以控制。糖尿病孕妇易并发妊娠中毒症和羊水过多症,发生死胎、死产及胎儿畸形会较多,并常出生巨大儿(4千克以上),使分娩困难。

糖尿病患者,如有合并高血压、心电图提示冠状动脉硬化、肾功能减退或眼底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的,宜早期中止妊娠。如血压不高、心肾功能及眼底均属正常,可在内科医师和产科医师共同密切观察下继续妊娠;孕妇本人应积极配合,妊娠前半期每2周检查1次,后半期每周检查1次,每次应验尿、测血压和称体重。此外,孕妇应自己学会检查尿糖,了解疾病规律,及时反映异常情况。糖尿病孕妇一般在怀孕35~36周时须住院待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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