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后备力量的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常备军的兵役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后备力量的兵役制度,也就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基本制度。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广泛地发动群众,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群众武装。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了普遍民兵制。民兵制度是我国人民喜闻乐见的传统军事制度,其具体编组方法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乡、镇和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均建立民兵组织,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城市一些人少分散的小单位,平时不建立民兵组织。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都应编入民兵组织。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类似于预备役的兵员储备制度古已有之,现代意义上的预备役制度是普鲁士于1813年首创的。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借鉴西方的做法,制定颁布了《兵役法》,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根据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建立了预备役制度。1957年实行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实际上取消了预备役。1984年重新修订颁布《兵役法》,正式恢复了预备役制度。根据《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分别区分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按照军队的统一编制组建起来的准正规部队,是战时成建制动员的主要形式,是现役部队最直接的后备军。1955年我军组建10个预备役训练师,1958年预备役训练师集体转业。八十年代初,我们开始重新组建预备役部队。1983年3月25日,第一个预备役师在辽宁锦州地区成立。此后,我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先后组建预备役部队。1998年,按照总部指示对预备役部队进行了调整,使预备役部队的编组、分布更加合理。预备役部队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预备役师、团都授予番号、军旗。 1、把打赢信息化战争作为着眼点
信息化是当前正在蓬勃发展的世界新军事革命的核心内容,信息化战争是高技术战争的新的发展阶段。国家武装力量建设,要着眼于战争的特点和发展,着眼于打赢未来可能发生的信息化战争,后备力量建设也不能例外。我们要立足于后备力量的实际,实行军民结合,民为军用,充分利用地方的高科技力量,依托地方军民通用的装备,编组专业技术分队,训练、储备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的后备兵员。
2、把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作为立足点
未来可能发生的维护祖国统一的战争是以精兵利器进行的攻势作战,使用的兵力有一定限度,后备兵员的储备不是越多越好。如果强敌干预,将以战略空袭为主要手段,不会派遣大批地面部队深入我境,以普遍开展游击战的方式对付高技术强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在后备力量建设上要把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作为立足点,摒弃“大办”思想,树立“精办”观念,精确计算后备力量的发展规模,着力提高后备力量的效能。
3、推进后备力量与常备军的一体化建设
后备力量的任务,是战时补充现役部队和支援现役部队作战。如果后备力量与现役力量差距太大,就无法与现役部队协调一致地遂行作战任务,就会削弱武装力量的整体战斗力。因此,应树立后备力量、现役力量同步发展的观念,努力提高后备力量的质量,使其与现役力量相互协调,实现两者在编组、训练、装备上的一体化。 1、同步改革
同步改革,就是后备力量建设改革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保持一致。在以往的改革过程中,后备力量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每一次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出台都给后备力量建设带来一次冲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我们应努力做到同步改革,减少经济体制的变化对后备力量建设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使经济改革成为促进后备力量建设的动力。我们应了解经济建设的规律,把握经济改革的趋势,预测经济改革可能对后备力量建设造成的影响,及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力争经济改革措施与后备力量建设改革措施同时出台,互相照应、互相弥补、互相促进。
2、重点改革
市场经济对后备力量建设的影响是深层次的、全方位的,因此改革也必须是深入的、全面的。但后备力量建设的改革也应该有重点地进行,重点问题解决了,就能推动后备力量的全面发展。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对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影响较大的难点、热点问题。全国有带普遍性的难点、热点问题,各个地区也有自己特殊的难点、热点问题。现阶段,讨论较多的带普遍性的难点、热点问题有城市民兵编组、军兵种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建设、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解决办法等。
3、及时升华改革成果
升华改革成果,就是把局部地区成功的、成熟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提高,由试点经验上升到一般做法,以至通过国家立法形成法规。各地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面都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应重视改革成果的总结和升华。如果不能直接上升为全国性的法规,也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各地在总结改革经验,推进地方立法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许多地方性法规。今后军地之间应加强协调,使各种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配套,使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