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爱心公益协会
第二条 爱心公益协会是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团法人机构,在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是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分宗教信仰的爱心社团.
第三条 爱心公益协会的宗旨:净化心灵,关爱生命
第四条 爱心公益协会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爱心公益协会本着净化心灵,关爱生命的原则与理念!开展助老、助学、助残、助困、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组织、推广义工活动;
(二) 开展助老活动;
(三) 开展助学活动;
(四) 开展传统文化推广活动;
(五) 开展爱心公益相关的活动;
(六) 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爱心公益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从事义工服务,承认爱心公益协会章程,注册加入爱心公益协会.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协会;
(二) 参加本协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 参加义工服务所必需的培训;
(四) 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会员及家属可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 宣传本协会的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协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会员连续六个月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协会事务和发展方向。协会设立一个总部,下设各项目部以及各级义工服务站
第五章 财务
第十三条 协会的善款全部来自社会各界爱心单位和爱心人士的捐赠;坚持财务透明的制度,聘请有会计证书的专业财务作帐,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与民间人士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爱心公益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