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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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办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凡在浙江辖区登记的载运散装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和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我局签发的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现就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船舶
(一)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2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暂缓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除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外,还应当在其下次换发证书之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在办理本款所述两项证书时,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并在保证证明中写明保险种类。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应当自2011年3月1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自2010年10月1日起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办证要求
1、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具备条件:
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经浙江海事局备案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3、提交材料:
办理人在浙江海事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可在浙江海事局危防处当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
3)保单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办理结果:
我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将对书面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平台反馈受理结果;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对于需要材料补正的,我局将在网上平台反馈原因,请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
提交材料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并在网上申报平台给予结果反馈(工作台显示复审、审批或办结状态即可领取证书);
5、证书领取:证书办理人员凭身份证领取;其余应持船舶所有人委托书,凭身份证领取。
6、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其他证书不收费。
三、退保要求
船舶因为买卖、注销、保险人更换等原因,需要申请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蓝卡)退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人情况说明;
2、船舶保险人退保申请函;
3、经浙江海事局核发的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
4、船舶注销登记复印件(如适用)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办理证书注意事项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请使用最新版本,可在浙江海事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按照货种正确选择办理证书种类,每种证书提交一份申请表
3、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内容清晰可辨,并加盖所有人用章;
4、网上申报平台填报时,请注意核对船舶基本资料、保证类别、保证期限和保险人名称地址,确保信息准确;
5、保单和蓝卡中船舶航线应和船舶适航证书所载航区一致;
6、保险期限应详细到XXXX年XX月XX日XX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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