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职责。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和宣传评价等活动。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五)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六)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八)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上、下学和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住建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制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过期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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