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应当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八条 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是全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综合信息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平台应用管理,充分发挥和拓展其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公开发布、检索查询等方面的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开展工作急需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需明确、细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

  (三)内容相近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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