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120万,封我2个账户那我一个账户要超过多少才可以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6-12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所以你看银行帐户何时可以解封就是看时间是不是经过了六个月.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所以法院查封被告朋友帐户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所以他可以向法院申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7-16
按实际情况,对于保全标的为三百万元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为5000元。
另外,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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